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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十三行:清代封建外贸制度的牺牲品

2012-05-08 13:58:25 来源: 点击: 作者: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 李金明

[内容提要]广州十三行是清代封建外贸制度下形成的商业资本集团。他们仰仗清政府授予的某些特权,垄断了广州的对外贸易,并成为清政府管理和约束外商的媒介和工具。但是,行商在实际的经营中,既得不到国家的支持,又没有法制上的保障,故经常因拖欠外商债务而被课以重罚。加之清政府的多方敲诈勒索,不少行商逃脱不了破产的命运,成为清代封建外贸制度的牺牲品。

广州十三行是鸦片战争前清代封建外贸制度的忠实执行者,它不仅成为清政府垄断对外贸易的商业资本集团,而且承担了外交职责,变成清政府管理和约束外国商人的中介和工具。然而,在与西方商业资本的实际交往中,十三行一直是处于劣势,他们既得不到清政府的支持,又没有法制保障,反而成为清政府勒索、摊派、捐输、报效的对象。因此,在西方商人的钳制和清朝官府的桎梏下,大多数洋行出现了资金周转不灵、债台高筑、累遭破产、抄家、下狱、充军的厄运,遂成为清代封建外贸制度的牺牲品。

广州十三行创立的时间,据彭泽益老先生的考证,是在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四月,即粤海关开关的第二年。据说当时广东巡抚李士桢会同两广总督吴兴祚、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四月发布了《分别住行货税》文告,规定国内贸易作为“住”税,赴税课司纳税;对外贸易作为“行”税,赴海关纳税。同时设立“金丝行”和“洋货行”,分别办理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业务。这一文告的颁布,就标志着洋货行(即广州十三行)的成立。[1]由于粤海关初建不久,到广州贸易的船只不多,关税亦少,行商仅有数家而已,故不分国内或国外贸易船,均听其自行选择行商。到后来因贸易船的数量不断增多,资本较为雄厚的行商则专门承办起国外商船的货税。[2]乾隆十年(1745年),两广总督策楞兼管关务时,因有些资本微薄的行商未能按时缴纳关税,故于各行商中选择殷实之人作为保商,以专门负责缴纳关税。但是,每当外船进口时,货物系由各行商分领售卖,而至纳税时却互相观望拖延,以致于保商不得不代为垫付,暂时挪用外商货银,久而无力偿还,造成破产。是以保商数量越来越少,至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行商共有20余家,而保商仅有5家而已。[3]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广州成为唯一对外通商的口岸。为应付越来越多的外国商船,洋商潘振成等9家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呈请设立公行组织,专办外国商船来华贸易事宜。自此之后,广州经营海外贸易的行商则分为三种:一是外洋行,专办外洋各国商人载货来粤发卖输课诸务;二是本港行,专管暹罗贡使及外商贸易纳饷之事;三是福潮行,系报输本省潮州及福建民人往来买卖诸税。而在乾隆十六年(1751年)时,广州行商并无如此分工,不管是外洋或本港的一切纳饷诸务,均由外洋行办理。在20家洋行中,没有什么本港或福潮行名,仅有省城的8家海南行。[4]可见公行组织建立后,即明确地将同西方国家的贸易和同南洋国家以及国内的贸易划分开来,这可以说是外贸管理上的一种进步。但是,这种公行并不是新兴商人阶级争取商业特权的产物,而是清政府为控制广州外贸所设立的一种松散的垄断组织。他们各自为政,单独与外商做生意,自负盈亏,只有在控制外商和实施贸易规章时才共同行动。[5]因此,洋商潘振成等于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又禀告:“公办夷船,众志纷歧,渐至推诿,于公无补。”经总督李侍尧会同监督德魁批示:“裁撤公行名目,众商皆分行各办。”至此,创立仅十年的公行组织则宣告撤销,而专营暹罗贸易的本港行亦因拖欠暹罗商人赈款被革除,至嘉庆五年(1800年)仍归外洋行兼办。[6]

嘉庆十八年(1813年)粤海关监督德庆上奏说,洋商承揽外商货物动辄数十万两,承保税饷自数万两至十余万两不等,责任重大,如果不是真正殷实诚信之人,不可胜任。而向来开设洋行,仅凭一二位洋商作保即可,并未专案报部,显得不夠慎重,如有个别洋商亏饷,势必拖累全部。另者,有些疲商在外船进口时,私自同他们议定货物,情愿贵买贱卖,只图目前多揽,不顾日后亏折,一到开征时,则入不敷出等等。这种种弊端的出现,皆因无总商统一管理,于是众商争先私揽,相率效尤,遂成积习。故德庆奏准于各洋商中选派一二位身家殷实,居心诚笃者为总商,责令他们“总理洋行事务,率领各商与夷人交易货物,务照时价一律公平办理,不得任意高下,私相争揽,倘有阳奉阴违,总商据实禀究。”[7]这样一来,总商即成为法定的洋商首领,洋商必须在他们的控制下,按照规定的价格同外商进行交易,不得有任何内部的竞争。

总商还负有为新洋商联名保结的权力,这使他们排斥其他散商成为合法化。每当有散商申请充任洋商时,他们往往意存推诿,使新洋商碍于成例,不便著充,以致于至道光九年(1829年),各洋行陆续闭歇,仅存怡和等七行,已不足应付对外贸易的需要。因此,粤海关监督延隆以“数年以来,夷船日多,行户日少,照料难周,易滋弊窦”为由,上奏要求“嗣后如有身家殷实呈请充商者,该监督察访得实,准其暂行试办一二年,果能贸易公平,夷商信服,交纳饷项不致亏短,即照旧例一二商取保著充。”于是,由总商联名保结的制度即宣告停止。[8]时隔八年之后,总督邓廷桢等人又奏请废弃这种试办制,而恢复联保旧例。规定“嗣后十三行洋商遇有歇业或缘事黜退者,方准随时招补,此外不得无故添设一商,亦不必限年试办,徒致有名无实。其承商之时,仍请复归联保旧例,责令通关总散各商,公同慎选殷实公正之人,联名保结,专案咨部著充,毋许略存推诿之私,以绝其垄断之念。”[9]由此可见,从公行组织的建立到总商制度的设置,广州的对外贸易已渐渐把持在极少数巨商大贾之手,他们依附于封建政权,在封建特权的庇护下形成了稳定的垄断集团,反过来又沦为清政府控制洋商,垄断对外贸易的御用工具。

十三行既为清政府一手扶植起来的官商,他们在对外贸易中就拥有一定的特权,例如对进出口商品的垄断。据威廉·亨特所说:“行商是得到官府正式承认的唯一机构。从行外的中国人买进的货物,如不通过某些行商就无法运出。因之通过行商可采办的货物,必须由行商抽收一笔手续费,然后用行商的名义报关。”[10]这种做法,使进出口货物的购销权完全控制在行商手里。为了不让其他散商有染指对外贸易的机会,清政府于乾隆二十年(1755年)规定,主要出口商品——茶叶和生丝,一概由行商购销,其他散商不能插手,他们只能经营诸如瓷器、纺绸和一般的零售商品。[11]1828年7月19日两广总督又规定:可以出口的土产有24种,其中包括茶、生丝、大黄、南京布等等;可以进口的外国商品有53种,其中包括毛织品8种、金属6种、洋参、皮毛和檀香木等等。这些进出口商品仅能由行商购销,散商不能插手,散商只能购销规定外的其他商品,且必须列在保商的名下经营。[12]因此,行商就顺理成章地垄断了所有的茶、丝出口贸易。据不完全统计,自1757年广州一口通商后,各省出产的茶叶均须贩运到广州,然后经十三行总商转卖给外商,每年出口的茶叶价值达5000多万两白银。[13]每年由江浙等省商民贩运到广州,卖与十三行行商转售外商的湖丝和绸缎等,自20多万斤至32-33万斤不等,价值70-80万两或100多万两白银,最少之年也有30多万两。[14]

此外,行商还负有代外商缴纳进出口关税的责任。按惯例,凡外国商船到达广州,必须先找一家行商认保,把载运来的货物卸下贮于洋行内,然后由行商代替他们购置返航时装载的货物。所有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均由行商报验,核明税额,填单登簿,待外国商船出口后才代为缴纳。[15]这种代缴关税的做法,虽然有利于行商对进出口商品的购销进行垄断,但他们实际上是无法控制外商的关税缴纳,因此出现了不少行商因拖欠税饷而受罚的现象。例如福隆行商关成发,于嘉庆十六年(1811年)接替因亏饷而逃匿的行商邓兆祥,在与外商的交易中,同样是外船载货到广州,将货物议定价值,存于行内,投税发卖。但因经营不善,递年亏损,积至道光八年(1828年)共欠饷银高达345311两。[16]西成行商黎光远于嘉庆二十年(1815年)接替其兄黎韵裕,亦因替外商购销进出口商品,代外商缴纳关税而欠税饷,积至道光五年(1825年),共欠进口关饷及捐输河工各款银149769两。[17]丽泉行商潘长耀于道光三年(1823年)身故,生前同样因购销外商进出口货物,代缴关税而亏折,共未完饷银22528两。[18]据统计,至道光四年(1824年)以后,各行商内有相继倒闭的丽泉、西成、同泰、福隆等行,共欠税饷银高达68万余两。[19]为杜绝这种拖欠税饷的现象,两广总督李鸿宾、粤海关监督中祥奏请,自道光十年(1830年)开始,进口货物在外船清舱之日,责令保商报明,某货已为某行买受,某货尚未卖出,已卖之货由行商完纳,未卖之物由外商交饷,保商代缴。凡有一船返航,即将一船的进口税银缴清,方准请牌出口。其出口稍迟者,以验货后三个月为限,责成保商完纳,不得缓至请牌之时。[20]

行商在某种程度上还负有管理外商的职责。因广州一口通商后,为强化对外商的管理,两广总督李侍尧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上奏“防范外夷规条”。其中有规定:“外商到广州,应寓居于行商处,由行商管束稽查。到广州的外商,寓居于行商馆内,原规定不许任意出入,后因非官定行商招诱投寓,不仅勾引出入无从觉察,而且交易货物大多不经行商、通事之手,容易生出弊端,故今后行商应对歇寓的外商加强管束,房屋如有不敷,行商可自行租赁,拨人照看,不许民人出入,私相交易。”[21]这种规定,不仅赋予行商管理外商的权利,而且使行商对外贸的垄断绝对化。与此同时,清政府还规定:“洋人具禀事件,一律由洋商转禀,以肃事体。”[22]因此,行商很自然就成为清政府与外商之间的中介。其实,在当时的外交条件下,出现这种现象是不足为奇的。因为在欧洲人与清政府之间没有任何外交联系,其贸易关系,很大部分是通过私商来经营的。如在英国方面,是由东印度公司的代理商充当商务员;而在中国方面,则是通过由朝廷指定的行商。在清朝与西方国家之间没有存在任何正式的外交关系,而商务员又不准与清朝官员有任何直接的接触,于是西方人就只能通过行商与清朝的总督、巡抚和海关监督发生关系。[23]但事实上,行商根本不可能负起管理外商的外交职责,相反只能带来灭顶之灾。如马士在《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中说道,外国兵舰有驶入黄埔者,将行商严行拟罪;外船有伤人掳掠者,限令行商定期交出凶手罪犯;丽泉行商潘长耀作保的英船刺呢臣号私运羽纱,粤海关监督则罚潘长耀照走私的羽纱应征税饷数目,加100倍付出充公,其数额高达5万两白银,经此次罚款后,丽泉行遂陷入困境。[24]另如兴泰行商在1830年因英国大班将其妻子接到商馆里,被责以管理不严,关进牢狱一个多月,花去十万元钱;1835年又因其担保的律劳卑乘兵船“威廉炮台号”进入省河,而被囚禁牢狱几个月,不仅生意做不成,反而花销不下十万元,以致于商行在1836年倒歇。[25]

从上面论述中可以看出,十三行在清政府的授权下,在外贸上拥有各种特权,即一切买卖必须通过行商进行,外商的行动也受到行商的约束和管理,外商乃至外国官方代表与清朝官员的联系必须通过行商等等。然而,在清朝封建外贸制度的压制下,行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没有得到国家的支持,又没有法制上的保障,因此,他们的命运是很脆弱的,免不了成为清朝封建外贸制度的牺牲品。

在行商之中,就有不少因拖欠外商债务而破产。行商普遍存在的弱点是资金不足,如兴泰行在1837年4月19日写信给他的主要债权人查顿说:“1830年,我以有限的资本开始营业,在开销了挂出招牌开张营业的费用和买进栈房和家具之后,我身上一文钱都没有了。”[26]因此,他们不得不向外商借债,这些债款的年利率一般高达18-20%。当时在广州放高利贷的外商,多数是来自印度的英国散商,他们“把钱从低利息的印度放到高利息的中国行商手里。”据1779年,英国债权者曾说道,行商欠了他们3808076元的债款,但实际上行商从他们手中得到的钱和货物不超过1078976元,其他2729100元全是由复利滾上去的债款。[27]当时破产的几位行商,几乎都有欠外商的债款,如福隆行商关成发,陆续积欠英国等各国外商债款1099321元;西成行商黎光远,陆续积欠港脚商及美国等各国外商债款477216两银;丽泉行商潘长耀,拖欠各国外商债款172207元。估计至道光四年(1824年)以后,相继破产的丽泉、西成、同泰、福隆等行商,共欠外商债银145万余两。[28]有人曾做过大概的估计,在实行公行制度的82年间,无力偿还的债款总数约在1650万元以上。[29]

另一种欠债是因赊欠外商货物受勒索所致。凡到广州贸易的外商,每当返航归国时,总是把未售尽的货物议定价格后,留给行商代为销售,所得银两,约定某年某月按几分计算利息。行商因贪图货物不需用现银购买,可以赊欠,故欣然应允。而外商回国时通常说定一年后返回广州,但到时却托故不来,一直拖至二三年后才来,于是售卖的本银按年计算利息,利息又再作本生利,以致本利辗转积算,愈积愈多,行商因此负债累累,无力偿还。[30]再一种情况是,行商代外商销售货物,事先把价值讲好,待销售后陆续交还。未售出货物,等下次到广州时,一面归还旧欠,一面又交新货。因此不能年年结算,旧欠、新货混在一起,久而久之,便造成拖欠过多,还之不尽。[31]当时因此而欠债的有丰泰行商吴昭平,他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代外商销售货物,积欠无法清还至白银289100余两;[32]另两位行商,蔡昭复拖欠外商货银166000余两;石中和所欠货银,除变卖家产抵还外,尚欠598000余两。[33]清政府发现此情况后,曾于乾隆六十年(1795年)规定:“嗣后洋商拖欠夷人货价,每年结算不得过十余万两,如有拖欠过多者,随时勒令清还。”[34]但是,有的行商因缺乏资金周转,不得不继续向外商赊欠货物,而外商藉此则可不断勒索行商钱财,故双方均采取以多报少,匿报欠款数额的办法搪塞之,结果行商每年拖欠外商的货价仍远远超过10余万两。如自嘉庆十七年(1812年)至十九年(1814年),行商节年拖欠外商的货银,除了还过的130万两外,尚欠106万两。[35]

面对行商因受外商勒索而欠债累累的状况,清政府并没有采取维护本国商人利益的措施,反而是课以重罚,以此来显示“天朝”的德威。据统计,在鸦片战争前的39家行商中,因负债无力偿还而破产、下狱、充军、抄家,以至最后丢掉性命的共达22家。[36]清政府这种迂腐的做法,源自于封建王朝重本抑末、闭关锁国的基本国策,与资本主义的重商主义无法同日而语。[37]

清政府在关税征收中,向来有加征“陋规”的恶习,他们对行商的勒索特别沉重。据莫理逊在其《商业指南》中的一张统计表上,列出了行商在开支“规礼”等等方面每年高达42.5万元。[38]这些沉重的饷欠也成为行商倒闭的另一重要原因。按道光十四年(1834年)广东官员奏报,自道光四年(1824年)以后,因欠饷而倒闭的洋行有丽泉、东生等5家,共欠260多万两。另据粤海关监督彭年奏,欠饷最多的行商梁承禧、李应桂已被革去职衔,而其余欠饷各商均限3个月完缴,已缴过的饷银达112800两,未缴部分尚在严追。[39]除陋规之外,清政府对行商敲诈的项目还很多,自捐输、赈恤、贮粮、备贡、犒赏,至征战、平叛、治河等等,无所不容。其中如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四川省办理军务,行商潘振成等捐银20万两,稍佐军需;[40]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江浙一带出现荒歉,行商潘文岩等捐银30万两,以资公用;[41]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因翌年是乾隆皇帝80寿辰,行商蔡世文等捐银30万两,为祝寿之用。[42]据估计,至道光十九年(1839年),十三行商共欠摊捐银项955774两,其中天宝行梁承禧欠银282109两;怡和行伍绍荣等,欠备贡参银226398两。此外,十三行还欠捐修虎门炮台未完银39000余两、回疆军需银60万两等等。[43]即使在鸦片战争发生后的1841年,清政府仍要求行商捐出200万元作为广州城的“赎金”,其中潘启官捐26万、浩官捐110万、其他行商共捐64万。[44]如此无休止的敲诈,常常超出行商所能承受的范围,致使不少行商陷于绝境。

综上所述,广州十三行是清代封建外贸制度下形成的商业资本集团,他们先后利用设立“保商”、“公行”、“总商”等制度,对外贸实行垄断,并排斥其他散商,使广州的对外贸易渐渐把持在极少数巨商大贾手里。与此同时,他们亦沦为清政府控制洋商,垄断对外贸易的御用工具。由于十三行是清政府一手扶植起来的官商,故他们在对外贸易中拥有一定的特权,如对进出口商品的垄断、代外商缴纳进出口关税、以至于负有管理外商的职责等。然而,在与外商的实际交易中,十三行的这些特权给他们带来的不是好处,反而是祸害,加上他们自身所存在的资金不足等弱点,造成了不少行商因负债累累而破产。每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清政府总是对之课以重罚,没有予以法律上的保护。在清政府的眼里,行商只是他们敲诈勒索的对象,在这种内外交困的状况下,广州十三行只能成为清政府封建外贸制度的牺牲品。从他们衰亡的过程,亦可看到中国封建官商制度覆灭的缩影。

[1]彭泽益:《清代广东洋行制度的起源》,《历史研究》1957年第1期,第16页。

[2]阮元:《广东通志》卷一八○,“政略·市舶”。

[3]“乾隆二十四年英吉利通商案·新柱等奏审明李永标各款摺”,故宫博物院:《史料旬刊》第四期,第天122页。

[4]梁廷枬:《粤海关志》卷二十五,“嘉庆五年监督佶山奏言”。

[5]赖德烈:《早期中美关系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6页。

[6]《粤海关志》卷二十五,“嘉庆五年监督佶山奏言”。

[7]同上引。

[8]《清宣宗实录》卷一五五,道光九年四月戊辰。

[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广州“十三行”档案选编》,《历史档案》2002年第2期,第21-22页。

[10]威廉·C·亨特:《广州“番鬼”录》(冯树铁译),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6页。

[11]H. B. Mors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 Oxfor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larendon Press, 1926-1929, vol.5, pp.30, 31.

[12]Ibid., vol.4, pp.171-172.

[13]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四十二,“征榷十四·榷茶”。

[14]“李侍尧奏请将本年洋商已买丝货准其出口摺”,故宫博物院:《史料旬刊》第五期,第天158-159页。

[15]《粤海关志》卷十五,“乾隆四十七年准户部劄粤海关监督李质颖奏”。

[16]故宫博物院:《清道光外交史料三》,“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奏审办拖欠税饷并积欠夷赈之洋商摺”。

[17]《清道光外交史料二》,“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奏审办拖欠税饷并积欠夷赈之洋商摺”。

[18]“阮元等奏查办洋商拖欠夷账摺”,《史料旬刊》第四期,第天126页。

[19]《粤海关志》卷十五,“道光十一年户部奏言”。

[20]《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十九,“征榷一”。

[21]《清高宗实录》卷六○二,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戊子。

[22]《清宣宗实录》卷二六四,道光十五年三月癸酉。

[23]Diau Murray, Commerce, Crisis, Coercion: The Role of Piracy in Late Eighteenth and Early Nineteenth Century Sino-Western Relations, The American Neptune —A quarterly journal of Maritime History, Vol.48, No.4, 1988, p.238.

[24]The Chronicles, vol.2, pp.283, 356.

[25]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60-61页。

[26]同上引书,第60-61页。

[27]The Chronicles, vol.2, p.44.

[28]《粤海关志》卷十五,“道光十一年户部奏”。

[29]《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57页。

[30]《粤海关志》卷二十五,“乾隆四十九年九月军机大臣会同总督奏”。

[31]《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八三,乾隆六十年七月丁卯。

[32]《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七七,乾隆五十六年四月癸酉。

[33]《粤海关志》卷二十五,“乾隆四十九年九月军机大臣会同总督奏”。

[34]《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八三,乾隆六十年七月丁卯。

[35]《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五十七,“市籴二·市舶互市”。

[36]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2页。

[37]吴建雍:《1757年以后的广东十三行》,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编:《清史研究》第三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10页。

[38]《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58页。

[39]《清宣宗实录》卷二六一,道光四年十二月庚戍。

[40]《清高宗实录》卷九四九,乾隆三十八年十二月丁未。

[41]《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五二,乾隆五十一年四月癸未。

[42]《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四○,乾隆五十四年十月乙丑。

[43]《清宣宗实录》卷三二一,道光十九年四月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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